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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贯通的安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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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层中掘进巷道与其他巷道相贯通时,为防止冒顶、瓦斯、煤尘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贯通前(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他巷道在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生产和通风部门。 (2)生产和通风部门必须分别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 (3)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 2、贯通时(1)必须派干部(包括通风部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2)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还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是否超限,发现脱节或超限必须立即处理。 (3)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生产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4)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 (5)坚持一炮一检制度。每次放炮后,放炮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人员撤出警戒区域后,才允许进行掘进工作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道,其中一个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7)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3、贯通后通风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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